四方遊學中心幫同學們整理出來囉~~

教育部留學貸款簡介&留學貸款問與答

文章來源摘錄至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留學貸款簡介

一、        補助對象及條件:

1、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2)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2、未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但已結清。

3、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4、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二、        承貸銀行:臺灣銀行、玉山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七家銀行。

三、        貸款額度: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

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貸款期限: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

五、        利息負擔:

1、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

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六、        貸款攤還:

1、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由留學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七、貸款利率: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

 

 

留學貸款問與答

一、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留學貸款或本貸款)何時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幾家?

答:本貸款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七家銀行。

二、留學貸款額度為何?

答: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第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

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前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加計前二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例一:以98/9/1為申貸碩士貸款第一次撥款日為例,須到99/9/1始可撥付第二年款項。

例二:某甲於97/10赴美就讀碩士課程,於98/10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一年,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例三:某乙於96/10赴美就讀博士課程,於98/11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八個月,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例四:某丙於96/1赴美就讀博士課程,於98/1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二年,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及第二年貸款加計前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前二項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一次為限。

三、本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

答:1、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所謂寬限期四年,指就學期間四年內,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

2、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所謂寬限期二年,指就學期間二年內,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

3、寬限期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四、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且續借貸款者,可否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

答: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依本辦法審查同意後,得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相同,即申請延長後得暫緩償還本金,並延至博士貸款寬限期屆滿再償還,貸款到期日亦得延至與博士貸款到期日相同,延長後寛限期之本金暫緩繳納,利息由留學生負擔。

例:某甲於93/10/1貸得碩士學位之留學貸款(以下簡稱碩士貸款),於95/10/1寬限期屆滿,按月攤還本息中,應於101/10/1期滿還清。

(以舊制某甲就讀碩士學位二年且申請借款期限8年為例)因再度於98/8/10貸得博士學位之留學貸款(以新制某甲申請就讀博士學位四年且申請借款期限十六年為例),則可向銀行申請展延,將碩士貸款本金延至102/8/10起再按月償還,至114/8/10還清。該碩士貸款展延期間(98/8/10102/8/9)利息由留學生按月繳交。

五、本貸款寬限期之利息負擔為何?

答:1、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六、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

答:1、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

2、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

3、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

4、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礙於文章版面有限,留學貸款問與答只能摘錄至第六點,您可回到文章來源網址繼續觀看http://www.edu.tw/bicer/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14307)

 

arrow
arrow

    四方遊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